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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商标法快讯:最低使用率和地理标志

20-06-17 16:38:49来源:邹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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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商标最低使用率要求


商标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不同,只要及时续展,且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与所注册商品/服务有关的商标,则商标是永久有效的。


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或其许可的任何第三方连续五年未充分使用该商标,则该商标可被任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视为不使用撤销行为。授权第三方使用必须基于在埃及商标局注册的许可证或分许可协议。根据埃及第82/2002号知识产权法第65条规定, “注册商标并自注册之日起使用五年的一方应被视为该商标所有人,除非有第三方在先使用证明。商标在先使用人可在五年内对其注册有效性提出异议。但是,如果商标为恶意注册,则可随时对该注册提出异议。


为保护注册商标不受任何第三方撤销行为,可采取若干补救措施,要求申请人证明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已连续使用五年。商标使用应包括所有(而非一部分)注册的商标要素,且应当保持或创造市场份额。


下列活动可被认定为商标合法使用:


  • 授权第三方通过记录在案的许可协议使用;

  • 在当地出版物中为商品/服务开展营销和广告活动;

  • 由使用同一商标本地域名的商标权人注册,该域名注册的产品或服务相同。


相应的,以下活动不构成商标合法使用:


  • 实际商标用途与注册时的商品或服务不同;

  • 许可第三方使用但未记录在案;

  • 仅作内部商业、活动用途,未向公众介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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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地理标志及其对商标注册的影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 定义为“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仅限于给予保护的国家/地区,并确定货物来源于特定地理位置,该权利使权利持有人能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并防止产品不符合既定标准的第三方使用该权利。


埃及暂无保护地理标志的系统化制度,但埃及商标局根据2002年第82号法律,驳回任何包括地理标志、城市名称或国家/国际标识的商标注册。2002年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第82号法律第67 (8) 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得注册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可能误导或混淆公众视听的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或服务中对原产地有虚假说明的标志/地理标志;含虚假、仿冒或伪造商品名称的标志。


如果所谓的地理标志并非商标主要构成要素,则商标局注册官可有条件接受申请,要求放弃或删除商标中的地理标志,因其对公众理解产品来源、质量和特性具有误导性。


地理标志还不能在埃及注册,因此,必须确保在提交注册前删除任何地理标志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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