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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新《公司法》合规性要求述评

20-06-28 15:08:03来源:海华带路

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最重要的商事法律——新《公司法》已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社会各界对新《公司法》的了解不断加深。然而新法对现有公司(2018年8月1日前注册的公司)和新注册的公司有着不同于旧法的合规性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紧扣新《公司法》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结合实务经验就公司的合规性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现有公司重新注册


在新《公司法》实施(2018年8月1日)以前已经注册的公司,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通过新的电子注册系统,即缅甸公司在线(Myanmar Companies Online,简称“MyCo”)完成重新注册。如果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注册,公司名称可能会被从公司已注册名称库中移除。同时,缅甸投资和公司管理局(DICA)也具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来解散公司或禁止公司在缅甸开展业务,直至公司遵循所有的合规性要求。这里的解散公司并不必然指公司清算,在解散公司的这段时间中,公司董事和股东仍可能要承担发生的与公司有关的债务。


公司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重新注册,需要缴纳规定的罚金才能被允许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已在缅甸注册的即存公司需要尽快完成重新注册,此时可以免费网上重新注册,否则之后需要提交纸质文件至DICA办公室并缴付100000缅币。


在重新注册的过程中,旧《公司法》中的两个文件——组织大纲和章程,由新《公司法》中的一个单一文件——章程替代。公司有很大的灵活性来起草新的章程,DICA也提供了示范章程供公司使用。公司重新注册之时,如公司信息有变,需要提交更新过的公司信息。同时也需要说明公司是否是“小型公司”。判别公司是否是“小型公司”的标准为:公司及其实体的雇佣人员不超过30人,同时满足公司及其实体的上一财年累计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缅币。公司如被判别为“小型公司”, 可减轻合规性负担并免除一系列报告义务和召开会议的要求。公司也可借重新注册之机会,转为“一人公司”或(和)重新任命董事。


公司重新注册之时必须指明谁是公司的缅甸居民董事(连续12个月中在缅甸居住满183天的居民或缅甸永久居民)。在12个月的过渡期结束之前,所有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一名缅甸居民董事,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三名居民董事,其中一名经常居民董事必须是缅甸公民。这个要求也同样适用于海外公司的授权管理人员,即首席代表。如果公司违反了此规定,DICA可以基于其自身作为管理机关的动议或该公司另一直接股东的申请,指定一名居民董事。


若公司开展业务超过6个月而无居民董事,公司股东知道公司正以此种方式在开展业务,在6个月期限之后,股东对公司在相应期限内(或其中一段时间)发生的所有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新《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的一般合规性报告要求,例如常规的年度申报、事务性申报(包括董事信息、秘书、注册地址、主要营业地址、股东信息和已发行股份的信息变更等),这些都可以通过使用MyCo在线系统的指定表格提交“通知”给注册处来完成。DICA也明确了办理上述事务的收费标准,例如年度报告20000缅币、变更注册地址或主营地址30000缅币、超过规定时间180天申报材料100000缅币。


由于新《公司法》移除了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要求,因此在2019年7月31日的过渡期结束前,公司的经营范围仍可适用。在这之后,如公司股东不通过特别议案在公司章程中保留这些目的并作申报,经营范围将被视为自动移除。如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限制,而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事,公司行为或签订的合同将为不合法或无效。


新公司注册和公司类型


根据新《公司法》和57/2018号通知,可注册公司类型及公司注册费如表1。

新《公司法》定义“外国公司”为在缅甸成立的公司,海外实体或个人(或两者兼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所有者权益超过35%。新《公司法》中仅有三个条款涉及外国公司。第6条b项(viii)款要求公司注册申请时说明公司是否为外国公司;第86条b项规定公司必须说明某一项股份转让是否让公司变为外国公司;第97条b项(vii)款规定在公司年报中说明公司是否已经变成或停止成为一家外国公司。新《公司法》所有条款平等适用所有公司,不论他们是本地还是外国公司。


上述“外国公司”是以所有者权益暨持股比例为标准来进行划分的,采用另一种不同划分标准而分类的“海外公司”与“外国公司”容易产生混淆。“海外公司”是指在缅甸以外地区成立的公司,如在缅甸开展业务,除第43条(b)项9种情形外,必须根据新《公司法》第九部分第43条至56条的规定注册后方能在缅甸开展业务。


公众公司是指具有50名或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其注册簿需提供给公众查阅,如不遵守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可招致最高1000万缅币的罚款。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特别公司”是根据1950年《特别公司法案》成立的。这类公司包括一个或多个缅甸政府股东。特别公司同样适用新《公司法》,除了被《特别公司法案》和公司章程废除的特定几个条款。


为了配合新《公司法》的实施,缅甸计划和财政部还出台了共计15条的《缅甸公司条例》,其中规定了有关重新注册、过渡到股份无票面价值、居民董事、海外公司注册、1950年特别公司法案、示范章程、开展业务、小型公司的具体实施细则问题,有关方面需要注意此规定并查阅。


公司合规的一般要求


一家公司经营业务所应遵守的一般法律要求,以清单形式列示如下。


一、拥有一间已登记的办公室及使用公司名称


公司在缅甸应拥有一间已登记的办公室,且应通知DICA该办公室的地址。所有对公司的联络及通知可向该办公室发送。


若公司在不同于已登记办公室的地点开展业务,应将该地点通知DICA。公司亦应以适当方式展示其名称:以易于辨认的字符于公司开展业务的每间办公室或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公司名称;于所有公司的通知、广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以及所有账单、收据及公司的公开文件(包括向DICA提交文件)中展示公司名称;及于公司印章之上(如有)展示公司名称。


二、妥善保存公司登记簿及记录


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除提交给DICA的申请文件外,每家公司还应置备并应依法保存最新的公司登记册(诸如股东名册和董事及秘书名册),亦应保存正确记录及解释交易与公司财务状况和表现的财务记录。若法律要求公司准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亦应相应准备。此外,公众公司还应向DICA提交其财务报告。公司依法应保存的登记册和记录包括:股东登记册、董事及秘书登记册、会议纪要及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资产抵押及担保登记册。


这些公司的登记册及记录应保存于公司的已登记办公室或主要营业地点,或被指定保存公司登记册的人士的办公室。由DICA保存的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详细信息并不能替代对公司保存其自身登记册及记录的要求。


三、详细披露董事信息


应将董事(及公司秘书,若已任命)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及目前居住地址等信息通知 DICA。若信息发生变化,亦应通知DICA。


四、将公司的变更通知DICA


应就公司详细信息的变更情况(诸如发行新的股份、转让股份,对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公司名称或已登记办公室地址等信息的变更)通知 DICA。若延迟申报将被处以罚款。


五、每年提交年度申报


应通过每年提交年度申报的形式,确保公司于 MyCO登记系统中记录的详细信息系准确且为最新的。未能提交年度申报可能会致使公司被暂停营业或从DICA登记簿上划销。


六、向DICA支付相关费用


DICA在公司登记及提交特定文件时会收取申报费用。


七、遵守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应谨慎勤勉并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董事应以公司、公司股东及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优先。董事亦应妥善使用其董事地位及任何所获得的信息,不得为其牟取优势地位或对公司造成损害。董事应遵守缅甸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公司具有偿债能力。


八、召开股东大会


不符合“小型公司”条件的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AGM)。公司应自其成立之日起的18个月内召开其首次AGM。之后,其应于每一日历年中至少召开一次AGM,并且应在不迟于上一次召开AGM之日起15个月内召开本年度AGM。


九、保存财务记录及账户


公司应保存最新的正确记录及解释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情况的财务记录及账户。


十、准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每家不符合“小型公司”条件的公司,应于成立之日起的18个月内并且每年一次,准备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账户)。该等财务报表应已经过公司审计师审计并同时附上审计报告。


新《公司法》476个条文中,有70多处提到了罚金,相对应的金钱惩罚从5万缅币[144条(a)不公示名称]到1千万缅币[190条(a)未遵守董事义务]不等。表2是对关键性合规事项时限要求的摘要。


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乃商业发展长久之道。本文已为公司经营者勾勒出缅甸新《公司法》合规要求的主要框架,望公司经营者勿存侥幸、不畏繁冗,构建合法公司经营的百年大计,为自身、公司、中缅两国人民与社会发展作出商业贡献。


(作者单位: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