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北京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企业试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暂行办法》共分五章共21条,即《总则》、《试点申请》、《试点经营》、《监督管理》和《附则》。文档中指定了几个关键点,如下所示:

首先,建立联合审计试点机制。该机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司、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明确了审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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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规定了申请试点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基金和QFLP的资格。允许国内或外资实体设立试点基金和管理公司。试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和发行多个试点基金,相互支持灵活的额度分配。

第三,界定了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除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外,允许投资进入PIPE市场、夹层投资、私募股权、不良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例如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

第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托管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严格管理投资者的适当性,持续监测资本动态。

这些修订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并与最新的政策、中国的行业监管要求、中国法律法规(例如《外商投资法》、《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当前的行业和监管惯例保持一致。

首先,它扩大了外国投资者的范围,并首次将跨境人民币纳入QFLP试点计划。

其次,它为试点基金提供了更灵活的管理结构,并将单一试点基金进一步缩减至1亿元人民币。

第三,它进一步放宽了投资范围。允许试点基金投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换债券、夹层投资、私募债券、不良资产、中国国内私人投资基金等。

第四,它简化了申请流程。注册流程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为投资登记、注册和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提供各种一对一的专门服务。这些服务中最突出的是 “一站式受理”,支持在申请时立即受理和审查。后端审查采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司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运作的机制,主要对申请人的资格和配额进行审查。有兴趣的申请人可以就申请事宜联系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第五,它协调风险防控和创新发展。它规定完善过程中、事后监管机制,指导试点企业和托管银行以适当方式上报企业数据和相关信息。它还强调改善经商环境,有效协调服务,确保北京企业合法健康发展。(本文件中的所有信息均为中文真实信息。英文仅供参考。如有任何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